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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(1984-02-27)

发布时间: 2017-10-23
 (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)

 

1959年国务院发布《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》,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,全国推广米制、改革市制、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,取得了显著成绩。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,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,适应我国国民经济、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,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、文化交流的需要,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,进一步统一我们的计量单位。经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讲座通过了国家计量局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的报告》、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现发布命令如下:

一、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(附后)。

二、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,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

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。农口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,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,另行公布。

三、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事,各地区、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,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,保证顺利完成。

四、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。

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,与本命令有抵触的,以本命令为准。

 

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

 

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(以下简称法定单位)包括:

(1)       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(见表1);

(2)       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(见表2);

(3)       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(见表3);

(4)       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(见表4);

(5)       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;

(6)       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(词头见表5)。法定单位的定义、使用方法等,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。

 

表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

量的名称

单位名称

单位符号

长度

质量

时间

电流

热力学温度

物质的量

发光强度

米

千克(公斤)

秒

安[培]

开[尔文]

摩[尔]

坎[德拉]

M

Kg

S

A

K

Mol

Cd

 

表2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

量的名称

单位名称

单位符号

平面角

立体角

弧度

球面度

Rad

sr

 

表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

量的名称

单位名称

单位符号

其它表示式例

频率

力;重力

压力,压强:应力

能量;功;热

功率;辐射通量

电荷量

电位;电压;电动势

电容

电阻

电导

磁通量

磁通量密度,磁感应强度

电感

摄氏温度

光通量

光照度

放射性活度

吸收剂量

剂量当量

赫[兹]

牛[顿]

帕[斯卡]

焦[耳]

瓦[特]

库[仑]

伏[特]

法[拉]

欧[姆]

西[门子]

韦[伯]

特[斯拉]

亨[利]

摄氏度

流[